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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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莊曉屏
被 告 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82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