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棋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萬43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