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利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