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利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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