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吳文媛
       邱志豪
       阮章婷
被   告  泰迪熊 的家複合式餐飲店即 陳喻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付薪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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