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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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峰麒
       葉美伶
被   告  朱慶麟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106 年度 店簡 字第 1191 號裁定(106.12.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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