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陳人瑋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
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308元(計算式:租金106,720元+數位影印機殘值23,588元=
130,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
公司司訴訟金額為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0元(計算式:1,440元+1,000元=2,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