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成機電有限公司陳人瑋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
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308元(計算式:租金106,720元+數位影印機殘值23,588元=
130,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
公司司訴訟金額為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40元(計算式:1,440元+1,000元=2,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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