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保險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