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張吉祥

被告曾品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5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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