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8號

原告 羅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博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211元,其中修車費用21,534元非屬附民免徵裁判費之範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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