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柳水福
訴訟代理人 柳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