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蕭言均
被   告  劉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1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庭一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於開庭前已調解成立或不
欲訴訟,請立即具狀聲請撤回或陳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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