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即 被 告 郭晏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