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嘉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53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玆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唐嘉雯真正住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唐嘉雯,玆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正,並提
出被告唐嘉雯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亦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