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林賈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陳舜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