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達代收人劉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陸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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