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茲因聲請人於本件訴訟共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為便於強制執行時一併請求,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計算書及繳費收據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相符。是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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