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舜雄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