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中有三名子女待照顧,因正值暑假,爰請求交保返家安排子女生活,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至被告前揭 安頓 家中子女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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