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遭以地址不詳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而退回,經本院於97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補正事項之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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