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60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徐韻庭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 朱苡安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婕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60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徐韻庭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 朱苡安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