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9號

原告群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儀玲

原告 郭振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若與被告已為私下和解成立,亦請以書狀陳報到院,且無庸再行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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