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原告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