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

原告 林婕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被告 游祥維

黃文玄

簡子恒

黃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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