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劉素琴 被告 余佳忠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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