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張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張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