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張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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