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英根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23元,應徵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