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
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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