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呂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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