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蘇斌皇
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
韋郁群
被 告 林愛娜 (原名 林奕汝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提出之民事反訴狀提出準
備狀。
(二)提出原告與被告自107年1月起至107年4月30日止之LI
NE對話紀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