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陳芳惠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屏簡字第385號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47,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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