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陳芳惠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屏簡字第385號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47,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