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九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青龍天上聖母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詹益煥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即 曾朝成 之繼承人)等四十五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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