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八一號),本院刑事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深坑鄉阿柔洋六六號之一 阿真 小吃部,因見告訴人向其母親催討會款,遂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故意,順手拿起店內之水果刀刺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下背部刺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業據告訴人陳稱在卷(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訊問筆錄),並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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