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阿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萬 陸仟零 陸拾貳│AW一0二二五四│││││桃園分行││元│八││├─┼─────────┼─────────┼───────────┼────────┼────────┼──┤│2│ 黃美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叁萬肆仟伍佰零捌│一三六八七│││││園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