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五九○號)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一包(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四二三一號),驗餘毛重零點四四公克(含袋重),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檢驗局鑑定為安非他命,有該局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藥檢壹字第八七一六七○九號檢驗成績書乙紙附偵查卷可稽,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江振義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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