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7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麗真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
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仿冒物品共參拾參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聲請書附表一、附表二
應更正如本判決後附表一、附表二,並補充:「扣案侵害著
作權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6個,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至侵害商標權之如附表一所示物品27個,則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98條,商標法
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正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
├──┼───────────┼─────┼───────┼───────┤
│1│仿冒HelloKitty購物包│2個│00000000號│日商三麗鷗股份│
│││││有限公司│
├──┼───────────┼─────┼───────┼───────┤
│2│仿冒HelloKitty熱水袋│2個│00000000號│同上│
├──┼───────────┼─────┼───────┼───────┤
│3│仿冒HelloKITTY束口袋│2個│00000000號│同上│
├──┼───────────┼─────┼───────┼───────┤
│4│仿冒HelloKitty隔熱墊│1個│00000000號│同上│
├──┼───────────┼─────┼───────┼───────┤
│5│仿冒HelloKitty計算機│2個│00000000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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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1個│00000000號│同上│
├──┼───────────┼─────┼───────┼───────┤
│7│仿冒HelloKitty保溫杯│1個│00000000號│同上│
├──┼───────────┼─────┼───────┼───────┤
│8│仿冒HelloKitty飾品盒│1個│00000000號│同上│
├──┼───────────┼─────┼───────┼───────┤
│9│仿冒HelloKitty捲線器│2個(聲請│00000000號│同上│
│││書誤載為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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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仿冒HelloKitty捲尺│1個│00000000號│同上│
├──┼───────────┼─────┼───────┼───────┤
│11│仿冒美樂蒂熱水袋│2個│00000000號│同上│
├──┼───────────┼─────┼───────┼───────┤
│12│仿冒美樂蒂捲尺│1個│00000000號│同上│
├──┼───────────┼─────┼───────┼───────┤
│13│仿冒拉拉熊耳罩│1個│00000000號│日商森克斯股份│
│││││有限公司│
├──┼───────────┼─────┼───────┼───────┤
│14│仿冒拉拉熊捲線器│6組(聲請│00000000號│同上│
│││書誤載為3│││
│││組)│││
├──┼───────────┼─────┼───────┼───────┤
│15│仿冒多啦A夢零錢包│1個│0000000號│小學館集英社制│
│││││作有限公司│
├──┼───────────┼─────┼───────┼───────┤
│16│仿冒多啦A夢名片匣│1個│981417號│同上│
└──┴───────────┴─────┴───────┴───────┘
附表二:
┌──┬───────────┬───────────┬────────────┐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著作權人│
├──┼───────────┼───────────┼────────────┤
│1│仿冒喜洋洋及美洋洋湯匙│6個│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
││││有限公司│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