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70號
原 告 陳巧筠
訴訟代理人 陳錫輝
被 告 劉婉英 即 佳泰 當鋪
訴訟代理人 徐健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下午十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