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三八二號
上 訴 人 蔣健忠 (即 蔣健國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並補
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