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逢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2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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