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抗告人 陳文通
黃勝堂 林春凰 陳美玲 吳佩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