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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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水萍 (即 詹文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劉水萍或 劉永萍 ?)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