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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