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陳月香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莉莉 等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89,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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