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陳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敘明請求權基礎,亦未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