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 劉治行 被告 張孝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非本院轄區,且原告雖提出教育部與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所簽訂保密合約書中有合意由本院管轄,然該合約效力並不及於參與協助人員之被告,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