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芝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喻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臺灣時報民國107年9月1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年9月18日,是至
107年12月18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8年3月18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8年3月29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椰寶建設股份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07年7月30日│225,000元│AA0000000││││限公司 張遠慶 │社城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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