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被告 侯佩霞
蘇保華 宋興漢 宋興唐宋貞如 宋淑如 藍楊桔 廖長富 廖長欽 許秀合 李政毅 朱修治 范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85,9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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