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表明其財產有如附表一所示動產、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存款、如附表三所示應收帳款,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該裁定已於同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提出,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提出陳報狀表示因資料繁多尚在彙整(見本院卷第28頁),然聲請人上開財產存在及其價值證明,為判斷應否准許宣告破產所必要,本應備齊後再提出聲請,以避免徒增程序時間之虛擲,究竟聲請人何時能提出,遙遙無期,自應由聲請人備齊後,再為聲請,較為適當,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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