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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