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治平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麗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五點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系爭工程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驗收後,何以未依約於五日付款而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始給付、系爭工程何時妥工程保證金繳納等情事主張並舉證。
被告應釋明於固定機座扣款之撤回,是否包含以固定基座扣款計算遲延利息之部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