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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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玖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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